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须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工作过程中要求学生完成的工作量不能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能超过40工时/月。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将适当限制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部全面负责,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在资金落实、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学生管理、法律咨询及权益维护等方面予以配合。
第七条学工部学生资助教育中心具体负责落实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的制定、解读、宣传、宏观组织、协调和监督各项工作开展,维护参与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统一纳入学校的管理。计财处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管理与薪酬支付。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学习认真,成绩合格;
3.服从管理,工作负责;
4.遵纪守法,生活简朴。
第九条勤工助学实施线上申请、审核制度,程序如下:
学校各用人部门拟定勤工助学年度用人计划,报送学工部资助教育中心。学工部资助教育中心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岗位设置和用人计划。符合申报勤工助学的学生向用人部门提交申请,用人部门对学生进行考察后,提交录用名单至学工部资助教育中心。
申请、审核流程和录用过程公开、透明、公正,线上勤工助学系统向全校师生进行公示。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条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参与时间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例如,配合各部门开展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助理工作及后勤服务保障类工作。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以配合校内各部门开展临时劳动事务为主。
第十一条固定岗位以学年为周期申报设置和调整,不得随意增撤;临时岗位按照工作需要提前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涉及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岗位和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0元。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名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工作时间少,校内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名或多名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
第十五条对于固定岗位,用人部门可在岗位定编、薪酬定额的总量控制下,根据实际参与学生数量和开展工作质量状况对薪酬标准、发放人数做出调整,以体现按劳计酬、公正公平;对于临时岗位,不可对定编岗位和定额薪酬进行改变,以维护学生基本权益。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不论固定岗位还是临时岗位用人计划,用人部门与学生之间都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工部制定全校统一制式协议书,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补充,勤工助学协议书及相关聘用手续须保留到用人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在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后安排学生上岗工作。用人单位对受聘学生定期开展考核,并报学工部资助教育中心备案,学校定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用人部门或学生,由双方分别向学工部提交情况说明,由学工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由学工部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条学工部资助教育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审核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所有岗位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要满足每一位建档立卡户学生勤工助学的需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长安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